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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得稅法第42條_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請問"投資公司"投資"基金"(非股票)是否適用所得稅法42條免納所得稅?謝謝

Q:會計師您好: 請問今年初已支付一筆勞務費(假設10萬元)給事務所,也已支付10% 扣繳稅款。因最後未履行合約,對方同意退款給我方,已收到對方先扣除10% 所得稅後的金額。請問該如何向稽徵所申請退回10% 扣繳稅款?另外我方的帳怎麼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修正案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明(109)年5月份報稅時,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該所說明,「定額減除」係採用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20萬元減除方式,「特定費用減除」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減除,惟上限各為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若核實減除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方式從高核認。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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