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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掌握課稅資料及減輕納稅義務人一次負擔全年稅款的壓力,並建立納稅觀念,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及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之期限會依所得人身分而有不同,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彙報所在地稽徵機關;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11月10日給付租金300,000元予所得人乙君(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稅率扣取稅款30,000元(300,000元x10%)外,應依規定期限於次(12)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並於108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如乙君為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應於107年11月19日(自給付日107年11月10日起算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60,000元(300,000元x20%)外,並應於該期限(107年11月19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 1.公司租金28800(含稅)自行扣除二代及扣繳的部份在匯給房東,在申報扣繳憑單時總額是 以28800下去申報扣繳憑單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109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3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由於財政部今(110)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07920號令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至於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未上漲或上漲程度未達25%,尚不得申請資產重估價。  該局指出,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1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1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申請期間隨之調整為110年2月1日至3月2日。  該局呼籲,符合前開辦理資產重估價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法定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續辦理重估價申報,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90日內(如因案情複雜,得延長之,但以90日為限)審定資產重估價值,經審定之營利事業得依該價值計提折舊、耗竭或攤折,自營業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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