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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出售受贈土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案件,係因誤以為受贈土地取得日為訂立贈與契約日致未申報而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中有關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係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本案納稅義務人近期出售受贈取得之土地係於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登記,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故本案取得日期係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申報。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經查發現係甲公司109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之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經該局予以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以下同),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其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適用定額免稅。 為簡化稽徵,請扣繳義務人依下列方式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一、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上開法律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二、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扣繳稅款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列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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