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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我司是一家貿易公司,由國外仲介A (A, 為一間美國公司)居中, 讓我司成為美國品牌客戶(B)的指定供應鏈之一, 交易方式: 是由B在台灣境內ODM(C)直接下訂單予我司, 我司產品係直接交付給C的境內工廠 (由我司開立發票給C, 由C直接支付貨款予我司,), 產品最後由C直接出口至B指定的地點, 對我司而言, 此筆屬於內銷, 請問我司支付給國外仲介A的佣金, 是否需要扣繳? 謝謝

Q:1.我跟國外原廠平時會下單採購設備機台,皆會用正式進口,然後再轉售台灣客戶 2.因為設備機台有程式要優化或升級的可能性,國外原廠給了一組序號(mail),我們轉給台灣客戶使用 3.對稅局來說因升級的軟體(我們沒有進口報單),稅局認定是"非"標準化軟體→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4.詢問過稅局,他們回覆標準化軟體很攏統? 只認word / Excel那些 5.如果我司原廠可以提出這是屬於標準化軟體聲明書,我是否可以無需扣繳20% 6.亦或我請原廠將資料製成光碟片→ 作正式進口報關→ 是否就無20%稅款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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