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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補習班108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800,000元及伙食費26,0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菸酒稅法所稱之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該等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前揭酒精成分為零的無酒精啤酒非屬菸酒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產品雖不用課徵菸酒稅,惟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所稱之清涼飲料品,產製廠商生產是類貨物前,應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鑑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嚴峻,目前國內仍有新增確診病例,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本年6月30日。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財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第1批退稅案件之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提前退稅期程及條件仍維持不變。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提前退稅等稅務協助,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危機。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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