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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相關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借款利息支出計50萬元,甲公司同時將該筆資金無息貸放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自行調減該筆利息支出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應注意該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為利息支出,若認定有疑慮時,請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 1.建案由A建設公司營建房屋和B建設公司提供土地合建,由A公司銷售人員銷售建案,其銷售員工為公司正職業務員,無任何執照。假設銷售獎金為20萬,房地比例各5:5,A公司銷售員其中10萬是屬B公司要給的,請問A公司會計將佣金10萬列為獎金,隔年1月扣憑為#50薪資所得?還是9A-90其他類所得? 2.在請問B公司會計將10萬佣金給A公司銷售員工應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嗎?隔年1月扣憑代號為9A-90其他類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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