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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該所特別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乃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25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原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560,000元,嗣後經查核剔除該筆薪資費用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故甲公司因虛報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為虧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2,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7%),按規定倍數裁處罰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進口樣品,屢屢發生低報樣品價值情事。該關指出,樣品雖為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型態,且經常為未涉及價款支付之無償交易,惟進口樣品縱屬無償交易,其價格仍須按實際價值申報,以符進口申報規範。    該關進一步表示,近期陸續以風險評估作業篩選出進口人低報樣品價格案件,經按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作業」機制,向進口廠商輔導樣品申報相關規定,協助進口人主動陳報樣品正確單價,以提升其自身法遵程度,並確實配合海關政策,共創徵納雙贏。    該關強調,依據「關稅法第49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規定,無商業價值之貨樣或貨樣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2,000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無商業價值,係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且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呼籲進口人進口樣品,應按正確價值申報,以符合法令規定。(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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