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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請問111年6月支付會計師110年度簽證費代扣所得稅10% ,各類所扣繳稅額繳款書之『所得所屬』,應為110年或是111年。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符合列報規定之父親申報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有關父親因投保各種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以下規定:(一)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故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含補充保險費)均屬之。(三)非健保保險費須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且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四)健保保險費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須受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其保險費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該局舉例,王小姐以其父親為被保險人,支付年金儲蓄險保險費20,000元及產險公司意外險保險費2,000元,另其父親的健保係以王小姐弟弟之眷屬身分投保且保險費為5,000元,若王小姐申報扶養其父親,則可申報父親的保險費,分別為非健保保險費22,000元(=20,000+2,000)及健保保險費5,000元,合計27,000元。(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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